(2015)绛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尚海军与被王立民、朱陈良、杨成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海军,王立民,朱陈良,杨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62号申请人尚海军,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绛县车厢路5号居民。被执行人王立民,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绛县陈村镇紫家村第二居民组居民。被执行人朱陈良,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绛县陈村镇紫家村第四居民组居民。被执行人杨成龙,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绛县陈村镇紫家村第四居民组居民。本院在执行尚海军与被执行人王立民、朱陈良、杨成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申请,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对本案(2014)绛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绛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