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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西支行与长治高新区石化有限公司、长治市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秋爱6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西支行,长治高新区石化有限公司,长治市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秋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西支行。负责人阎晓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长治高新区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秋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治市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广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申秋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治高新区石化有限公司、长治市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秋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高新区石化有限公司、长治市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秋爱银行存款12546495.10元(包括执行费、诉讼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怀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全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