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丹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志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志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丹民初字第78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伊通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洪锋,系伊通县信用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董志财,男,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石场村五间房屯。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通农联社诉被告董志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5元(预收717元,应退还35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文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