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破(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金利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寿光金利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破(预)字第2号申请人:山东寿光金利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玲。2015年2月5日,山东寿光金利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企业经营困难、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山东寿光金利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寿光市侯镇项目区大九路以西新海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张秀玲,董事长。申请人2009年12月19日在潍坊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4300万元。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为冯浩(已故)、张秀玲,其中冯浩认缴额为1000万元,实缴1000万元,张秀玲认缴额为300万元,实缴3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医用PVC手套;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014年12月16日,申请人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寿光圣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4年11月30日,申请人账面资产总额为103107371.77元,账面负债总额为118313264.47元,净资产为-15205892.70元,负债率为114.75%。申请人除17名留守职工之外,其他人员已全部安置到周边企业就业。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寿光金利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系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作为债务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本院作为有权管辖法院,经审查,山东寿光金利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山东寿光金利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马海兰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