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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谭辉芳与库尔勒圣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申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库尔勒圣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XX明,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谭辉芳,女,汉族,1943年7月11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退休职工,现住库尔勒市。申请再审人库尔勒圣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辉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库民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库尔勒圣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称,原审未认定《居间合同》和《库尔勒地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的效力。申请再审人按合同约定已协助被申请人认领价值220000元83号小区80平米住宅加20平米商业铺面的《库尔勒地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并将购房款转付给售方左热木.吾斯曼。故申请再审人的居间合同义务完成。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3300元佣金是合法的。原审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库尔勒圣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辉芳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了《房产居间协议》,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谭辉芳按合同约定向申请再审人库尔勒圣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交付购房款及佣金。但申请再审人库尔勒圣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能促成被申请人谭辉芳取得83号小区的房屋。故申请再审人库尔勒圣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退还被申请人谭辉芳购房余款及佣金。另审查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有效。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库尔勒圣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库尔勒圣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马  建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