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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沈阳金山机床厂因与陈玉家社会保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阳金山机床厂,陈玉家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3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金山机床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工业区丁香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洪伟,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玉家再审申请人沈阳金山机床厂因与被申请人陈玉家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阳金山机床厂申请再审称:该单位属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员工是劳动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陈玉家已自愿放弃劳动合作关系,该企业不应再承担工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付责任。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262号生效判决已认定“陈玉家系沈阳金山机床厂职工,从1996年8月放假至今,2006年1月沈阳金山机床厂对历史遗留的多年离岗的在册职工出具《关于离岗人员处理意见》,陈玉家按期到单位后并未与单位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判令沈阳金山机床厂为陈玉家补缴2011年7月之前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陈玉家系沈阳市金山机床厂放假职工,并未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原审判令沈阳市金山机床厂补缴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养老及医疗保险金额,并无不当。沈阳市金山机床厂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沈阳金山机床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阳金山机床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永才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