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富迪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德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山市富迪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德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富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何锦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龙,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德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藩,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富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德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浩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二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富迪公司申请再审称:1.双方的定作合同约定德浩公司在收到预付款的40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样品,富迪公司在2011年3月29日向德浩公司支付预付款52500元,但直到德浩公司私自录音的2013年5月25日仍无法交付合乎合同约定的样品,德浩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而一审判决对这一事实视而不见。2.德浩公司对合同项目1电机外壳“连续模”技术要求达不到,希望更改单冲模加侧冲两个工序来实现。在2013年5月25日来富迪公司处协商,在录音片断1德浩XX昂说的:“这个是最后一个(样件),…”。录音所说的“样件”仅是单冲模的胚样,必须加上侧切(冲)才能达到“美的样件”的标准。富迪公司试过这个样件,但不符合产品要求,后面的“测试过了”仅指这个样件测试过,富迪公司负责人明确表态(在录音片断3)“这样算合格了?用不了,一定要重新开才行”,但德浩公司表示“开不了”。由于德浩公司的样件(注:没有加侧切(冲))不能使用在富迪公司产品上,放在富迪公司已有一年多了,无法使用。德浩公司无奈提出“我知道么,这个模具的意思是我们做成这个样子已经尽力做了,然后看能不能折个价给你算了”,希望变更合同要求,富迪公司均表明不同意的。最后,从光盘全部录音看,一个基调是非常清晰的,即是德浩公司因无法达到连续模(项目1产品)技术要求请求变更工艺要求,但按变更的工艺要求做出的样件也不符合富迪公司的标准要求,富迪公司要求德浩公司开多一套模具,因德浩公司无法做到而变更未果。尽管德浩公司的录音文字材料有意或恶意地改变富迪公司的讲话语气,将质问、否定的讲话写成肯定赞同的语气,但通篇意思表示的内容和态度是改变不了的。综上,一、二审判决对录音资料未尽全面审查义务,判词轻率粗糙,完全丧失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纵容违约失信不诚实的商业陋习,损害了重视契约精神和产品质量的富迪公司利益。为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支持富迪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根据富迪公司的再审理由,本案再审审查仍是一、二审时争议的德浩公司制作的项目1电机外壳模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时经双方进行质证的会议录音文字材料(补充全文稿)内容反映,富迪公司对于是否同意由合同约定的“连续模”改为“单冲加侧冲模”的意见是前后矛盾的,在二审法官的询问下,富迪公司回答:“一开始对方连续模做不出来,后来改成侧冲模,如果可以用我们就同意,但改成侧冲模后也是不能够用,所以才有纠纷”。从上述录音记录及富迪公司的回答内容可知,富迪公司是同意变更《模具采购合同》约定的“连续模”为“单冲加侧冲模”的,只是认为变更后的侧冲模质量不合格。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富迪公司主张德浩公司擅自变更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富迪公司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富迪公司虽主张德浩公司提供的涉案项目1电机外壳模具存在质量问题,但双方签订的《模具采购合同》并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德浩公司亦否认“项目1电机外壳模具生产的产品出现毛刺”违反合同约定。因富迪公司在原审时明确表示其不对项目1“单冲加侧冲模”的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导致涉案模具是否违反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法确定,故二审法院认定富迪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相应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富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富迪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陈少林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