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蔡国文与李立进、杨仁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文,杨仁崇,李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蔡国文。被执行人杨仁崇。被执行人李立进。申请执行人蔡国文与被执行人杨仁崇、李立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蔡国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仁崇、李立进给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本案诉讼中于2014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杨仁崇、李立进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两套轮后保全查封;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杨仁崇名下登记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上述财产均不便处置。告知申请执行人蔡国文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蔡国文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蔡国文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9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杨仁崇、李立进尚欠申请执行人蔡国文借款本金19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蔡国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运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