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福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国彪与景满仓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彪,景满仓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福民初字第47号原告陈国彪,男,1969年12月8日生。被告景满仓,男,1967年2月18日生。原告陈国彪诉被告景满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宝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