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福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国彪与景满仓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彪,景满仓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福民初字第47号原告陈国彪,男,1969年12月8日生。被告景满仓,男,1967年2月18日生。原告陈国彪诉被告景满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宝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