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燕与北京亿佰优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燕,北京亿佰优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郭燕,女,1993年11月13日出生,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北京亿佰优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负责人,叶周章,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燕与北京亿佰优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29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燕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亿佰优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按照裁决书给付5770.9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北京亿佰优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叶周章为管理人负责人。经本院与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叶周章了解,现破产程序尚在债权申报阶段。本院认为,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2928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郭燕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代理审判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