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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武某与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伊,孙明亮,李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商初字第92号原告武伊,1981年9月19日出生(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孙明亮,1986年9月3日出生(份证号码:×××),住依兰县。被告李玉伟,出生年月不详,住依兰县。原告武伊诉被告孙明亮、李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明亮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李玉伟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21日,被告孙明亮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得人民币27,200元,当即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1月20日,被告李玉伟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现该笔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一再推拖拒绝还款。故诉请被告孙明亮立即偿还借款27,200元;被告李玉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明亮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李玉伟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1日,被告孙明亮向原告武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一年。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27,200元包含了一年利息7,200元。葛天鹏及被告李玉伟为被告孙明亮的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孙明亮未履约还款,被告李玉伟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现被告孙明亮外出离开户籍登记地,借款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依兰县愚公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孙明亮向其借款本息至今未还,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卷证实,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分计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调整,现原告诉请的27,200元未超过合法利息金额,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孙明亮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李玉伟自愿为被告孙明亮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伊借款本金27,200元;二、被告李玉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风华审 判 员  吴 妍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