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申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爱平与刘俊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爱平,刘俊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03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爱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俊利,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再审申请人张爱平因与被申请人刘俊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四终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爱平申请再审称:2013年8月26日,在与刘俊利对账后,向刘俊利打下1.6万元欠条,后当天偿还刘俊利1万元,尾欠6000元已于2014年1月29日偿还。刘俊利再主张1万元欠款不应成立。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张爱平是在形成1.6万元欠条之前还是之后偿还的1万元。从双方对所有账目核对及同一天对账、还款、形成欠条的连续性事实,可认定张爱平偿还刘俊利1万元欠款后最终形成1.6万元的欠条符合客观事实和逻辑。故再审申请人张爱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爱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晓曼代理审判员  张雪琴代理审判员  裴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俊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