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邱洁与马更荣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洁,马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邱洁,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更荣,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邱洁与马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洁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第3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执字第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吴全会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