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生炼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乐宣,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古德志,系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职员。被执行人张生炼,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深卫医技罚(2014)09-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被执行人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13日在深圳市公明办事处东坑社区东新7巷22号102、103房接诊患者并为孕妇“郭月云”接生,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五十元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被执行人1、罚款人民币八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五十元整,没收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的行政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深卫医技罚(2014)09-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深卫医技罚(2014)09-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昭霞审 判 员 黄 欣代理审判员 刘光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金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