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拓与蒋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拓,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389号申请执行人李拓,女,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蒋莉,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李拓与被告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拓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莉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蒋莉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蒋莉在本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房产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但系轮候查封,短时间内难以处理,除此之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昊罡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