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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二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某犯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二终字第40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男,汉族,自贡市人。2013年4月19日因扒窃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自流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谢某以一审量刑过重的理由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维聪审 判 员  樊成晔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洋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