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泊头市宝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津县鑫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孟庆普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宝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宁津县鑫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孟庆普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73号原告泊头市宝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忠义,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泊镇双狮赵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永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津县鑫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普,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宁津县振华大街东首洼刘工业园。被告孟庆普,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泊头市宝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津县鑫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孟庆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泊头市宝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二被告宁津县鑫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孟庆普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泊头市宝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宁津县鑫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孟庆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泊头市宝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荣岭审 判 员 周爱春人民陪审员 吕丽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