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知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0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珠海市叻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某,珠海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中法知民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住所地:北京某。法定代表人:王化某,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某,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如某,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某公司,住所地:广东某(唐人商业中心街)6栋3楼302-305号商铺、4栋302-304号商铺、3栋30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文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某(以下简称音集协)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某公司(以下简称叻歌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知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7月17日,音集协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音集协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开门大吉(二)》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收录了《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等MTV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对《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音集协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音集协享有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两项专用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叻歌公司未经音集协授权,亦未经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MTV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音集协的放映权,给音集协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音集协请求法院:1、判令叻歌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及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人民币3000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10000元;2、判令叻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叻歌公司答辩称,一、音集协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时间是2008年,该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而涉案的专辑《开门大吉(二)》的出版时间为2013,据此,音集协未取得相关授权,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二、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是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才具有放映权。应当严格把握“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认定。三、音集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其诉请的赔偿金额人民币7000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其主张的维权费用在其他案件中已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不应再获支持。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音集协是2008年成立的社团法人。国家民政部2014年5月27日颁发的社证字第4851号《社团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原告音集协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7日,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协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音集协于2008年7月28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音像节目(包括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以信托方式授予原告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有音像节目的权利。同时,音集协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7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内容是“我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三年。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我公司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7年7月28日”。合法出版物《开门大吉(二)》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其中的纸质宣传册中载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作品《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的著作权人。根据音集协代理人陈玉婵的申请,公证员关世捷、公证人某某晨晨与音集协代理人陈玉婵、林华杰于2013年8月13日一同来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镇唐人街商业街店面名称为“叻歌娱乐量贩式KTV”的场所,陈玉婵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该场所三楼名称为“301”的房间进行消费。陈玉婵、林华杰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点播了包括《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在内的20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对播放过程进行了现场摄像。消费结束后,该处工作人员现场出具了了发票6张(金额共60元)和名片一张。上述发票上加盖有“珠海某公司发票专用章”。2013年8月23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76号《公证书》,并将上述200首歌曲清单、发票、卡片、照片以及林华杰在本次保全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形成的光盘附在该《公证书》中。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原审法院将音集协提供收录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的合法出版物光盘内容与(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76号《公证书》记录的“叻歌娱乐量贩式KTV”点歌系统中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内容进行比对,二者在词曲、演唱者以及歌手演唱时显示的画面等内容方面均一致具有同一性,而且,音集协提供的合法出版物光盘播放目录中注明音乐电视作品《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的著作权人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另查明:音集协为证明其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律师费,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无发票),但对其主张的公证费、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均未提交相应证据。叻歌娱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3万元,经营地址是珠海市唐家湾镇唐淇路3399号(唐人商业中心街)6栋3楼302-305号商铺、4栋302-304号商铺、3栋303号商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音集协主张权利的作品《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由音乐、歌词、歌手演唱及表演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歌手演唱与表演画面内容均经过了导演和制作单位的个性化构思和编排,包含了导演和制作单位创意、摄制、剪辑等多方面合作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的规定,音乐电视作品《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的著作权由其制片人享有,依法应受保护。音集协提供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出版物《开门大吉(二)》中纸质宣传册和光盘播放目录中均注明音乐电视作品《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的著作权人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在叻歌娱乐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认定《开门大吉(二)》为合法出版物,并认定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作品《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的著作权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放映权”等权利。叻歌公司提出《开门大吉(二)》为非法出版物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音集协是2008年成立的社团法人,其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7日,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根据音集协于2008年7月28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出具的《声明》,能够认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音集协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叻歌公司提出音集协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叻歌公司的涉嫌侵权行为,音集协提交了(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76号《公证书》以证明叻歌公司侵犯其放映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叻歌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认定(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76号《公证书》的效力。叻歌公司亦未提交证明其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已获得音集协或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许可或同意的相关证据。据此,原审法院认为,叻歌娱乐公司以经营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音集协要求叻歌娱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具体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音集协未举证证明因叻歌公司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虽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取证消费费发票,但经原审法院查明该费用系包括本案涉案作品在内的多部涉嫌侵权作品维权所发生的费用。音集协对其主张的公证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其主张的该费用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性质、叻歌公司的经营规模、本市经济发展状况、音集协为维权所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叻歌娱乐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50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叻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叻歌公司负担。音集协预交的原审法院不予退还,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结清。音集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知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并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规模、侵权性质及情节的认定严重偏离实际。关于被上诉人侵权具体情况,从工商登记日期可知其成立于2008年3月4日,至今经营已近7年,经营场所在珠海市唐家湾镇唐淇路3399号(唐人商业中心街),处于珠海最繁华的地段之一,经营场所面积有1000多平方米,经营规模很大。维权诉讼之前,上诉人曾多次尝试与被上诉人沟通,希望其认识到其侵权行为,交纳版权使用费,但被上诉人均不理会。因无法协商,上诉人进行了两轮维权,案号分别为(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433-1491号和(2014)珠香法知民初字第79-145号,均得到法院支持,判决金额均为每案1000元。因被上诉人仍然不肯交纳版权使用费,上诉人无奈对其进行了第三轮诉讼,共计75案,案号为(2014)珠香法知民初字第487-561号,但原审法院忽视被上诉人恶意侵权的事实,判决每案赔偿经济损失350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中,其持续的侵权行为也必定给权利人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结合被上诉人侵权持续时间长短、经营规模、主观故意等情况,所在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原审法院判决金额明显偏低。同时,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影视和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办案指引》(粤高法发(2012)42号)第三条规定的赔偿标准,音乐电视作品的赔偿额下限为每首作品1000元,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畸低。这样的判决使得被上诉人认为侵权成本低,合法成本高,进而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同时,导致合法权利人维权目的无法实现、市场侵权行为泛滥的状况,不仅使合法权利人的权益无从保障,更会使得合法使用人(被授权人)走向违法侵权之路,这样必将致使市场秩序混乱。而且,在同一当事人同类侵权案件,同一地区同一法院出现相差三倍的判决情况,法官是否站在了公平、公正、中立、客观立场做出了判决。鉴于此,为制止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音集协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叻歌公司的违法所得,故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性质、叻歌公司的经营规模、本市经济发展状况、音集协为维权所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叻歌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5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规模、侵权性质及情况的认定严重偏离实际,原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畸低。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被上诉人的经营规模。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注册资金人民币3万元,经营地址位于珠海市唐家湾镇唐淇路3399号(唐人商业中心街),所处地段并非珠海市区的繁华地段。其次,关于被上诉人的侵权性质及情节。上诉人上诉称经过两轮诉讼,被上诉人仍然不肯交纳版权使用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中,所以无奈对其进行第三轮诉讼。但无论是前两轮诉讼,还是包括本案在内的第三轮诉讼,对于叻歌公司的涉嫌侵权行为,音集协提交的证据均为(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76号《公证书》(一次公证取证了200首歌曲)。换言之,音集协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叻歌公司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中,而是针对叻歌公司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侵权行为分三次进行维权。最后,上诉人还提出同一地区同一法院,针对同一当事人同类侵权案件出现相差三倍的判决情况。在音集协提起的前两轮诉讼中,本院作出的(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433号—1491号民事判决和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知民初字第79—145号民事判决,均在每案中认定叻歌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元,而原审法院在包括本案在内的(2014)珠香法知民初字第487—561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赔偿数额为350元。对此,本院认为,尽管上述判决均系针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同一侵权行为作出,但考虑到音集协主张的相关维权费用在之前的两轮诉讼中均已获得相应赔偿,原审法院基于上述因素,并根据审理本案时珠海地区卡拉OK行业经营的具体情况,酌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此外,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出台的相关办案指引中明确了音乐电视作品的赔偿额下限为每首作品1000元,但原审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参照标准下限以下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中国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珠海某公司负担。珠海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国某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原审法院应予以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詹洁审 判 员 孙志代理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