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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尤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38号原告尤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