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尤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38号原告尤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