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冯梅卿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39号罪犯冯梅卿,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8日作出了(2001)阳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梅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7234.4元,并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8日以(2001)晋刑一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9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0年9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冯梅卿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为92分,劳动改造中,该犯在包装车间杂工岗位,能够服从分配,肯吃苦,较好地完成了干部安排的任务,出勤率达80.82%。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梅卿的刑期从2004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9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冯梅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梅卿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