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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陈钊、庞观弟、陈康裕、罗伟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陈钊,庞观弟,陈康裕,罗伟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海滨大道南43号金祥花园B栋101房。法定代表人陈祖文,行长。被告陈钊,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庞观弟,女,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陈康裕,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罗伟兴,男,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被告陈钊、庞观弟、陈康裕、罗伟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观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