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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藏秋萍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74号罪犯藏秋萍,又名臧秋萍,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了(2008)同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藏秋萍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藏秋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4分,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97.09%。经审理查明:罪犯藏秋萍的刑期从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32年11月18日止。该犯自2012年11月减刑后,于2013年1月31日、4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藏秋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藏秋萍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31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