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宫斌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曲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凯,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冬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宫某某未经曲沃县国土资源局许可在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村曲郑路东侧土地施工建房,在下达停止施工通知后,宫某某拒不执行,曲沃县国土资源局将宫某某诉至曲沃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26日曲沃县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宫某某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被告人宫某某拒不执行裁定继续施工。针对上述指控,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虽然当庭辩称不构成犯罪,但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宫某某未经曲沃县国土资源局批准擅自占用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村位于曲郑路东侧土地1.7亩施工建房,曲沃县国土资源局监察人员多次到现场制止并于2014年2月26日、3月3日两次向宫某某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宫某某拒不执行。曲沃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宫某某的非法占地行为予以强行制止。2014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4)曲行执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宫某某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宫某某收到裁定书后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继续施工。2014年3月31日,曲沃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4月18日向宫某某发出(2014)曲法执字第128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当时一层建筑封顶,二层正在施工。5月14日,本院发现宫某某仍在继续施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行为,妨害民事诉讼,遂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宫某某无视法律,仍然在施工(三层封顶,隔墙在建)。2014年8月11日,宫某某到曲沃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的事实。审理中,曲沃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证明宫某某所建房土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①曲沃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该局2014年2月26日、3月3日先后两次向宫某某下达通知,责令宫某某停止违法占地建房行为。②曲沃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书,证明该局于2014年3月17日申请法院对宫某某非法占地行为予以强行制止。③曲沃县人民法院(2014)曲行执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该案经曲沃县人民法院裁定宫某某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宫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签收。④曲沃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书,证明宫某某收到裁定后拒不停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⑤曲沃县人民法院(2014)曲法执字第128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笔录,证明法院执行人员于2014年4月18日向宫某某下达执行通知,限令宫某某自觉履行。⑥曲沃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证明因宫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被决定拘留十五日。⑦提审笔录及宫某某被拘留后书写的检查,证明宫某某认识到法院已通知其停工,其没有执行。⑧曲沃县人民法院向曲沃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宫某某施工现场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具体情况。⑨曲沃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证明该案于2014年7月18日移送曲沃县公安局立案查处。⑩曲沃县公安局刑警一队到案情况说明,证明宫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到该局自动投案。曲沃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明宫某某新建房土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要求撤回申请。2、证人证言。①证人曲沃县乐昌镇东韩村村民杨某某证言,称2014年3月份开始,我在曲沃县消防队对面给宫某某盖过房子,盖了大概两个月左右,5月份的时候突然找不见他了,而且原材料什么的都没有了,工人也要开工资,就停工了。停工时,房子盖了三层,框架和隔墙都施工完毕了,5月之后没有再施过工。②曲沃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高某某证言,称曲沃县国土资源局与宫某某违法施工纠纷一案是我执行一庭负责执行具体由我承办的,我庭接到该案的执行立案时间是2014年4月9日,法律文书已生效,后我庭前往违法施工地执行过多次,我们按照行政裁定书内容责令宫某某停止施工,拍摄照片记录的有三次,具体时间是2014年4月18日、5月14日和7月11日,2014年4月18日执行该案时,宫某某违法施工现场当时的状态是一层主体在建,2014年5月14日执行该案时,宫某某违法施工现场的状态是一层、二层的主体已完工,三层在建,我们便对宫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宫某某停止了施工。2014年7月11日我和同事徐某某一起执行该案时,我们发现宫某某的工地还在施工,宫某某违法施工现场的状态是该建筑三层都已盖好,隔墙已经施工完毕。③曲沃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执行员徐某某的证言,称曲沃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制止宫某某违法施工纠纷一案是高某某具体承办的,我配合执行。2014年5月14日我院对宫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后,宫某某的工地停止了施工。2014年7月11日我和高某某前往执行时,发现宫某某的施工工地还在施工。3、视听资料。曲沃县人民法院拍摄的执行录像片,证明宫某某违法施工及被司法拘留的情况。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宫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当庭供述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且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宫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宫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所建房土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本院综合考虑其情节,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单处罚金30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杨林峰审判员  王东红审判员  董文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