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少皇与陈铁林、魏丽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皇,陈铁林,魏丽霞,陈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688号原告李少皇,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铁林,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魏丽霞,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彬生,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李少皇与被告陈铁林、魏丽霞、陈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云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吕云平代理审判员 张佩虹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