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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启祥与朱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祥,朱建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371号原告:李启祥。被告:朱建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祥诉被告朱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启祥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李启祥负担。审 判 员  李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金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