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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行执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大庆市富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行执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让胡路区汽配城原工商局楼法定代表人马强,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富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法定代表人付强申请执行人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让人社监罚字(201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让人社监罚字(201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让人社监罚字(201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各种法律手续完备。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让人社监罚字(201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执行长 李 超执行员 鲍莉文执行员 张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聿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