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裴鹏展与曾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裴某某,男,生于1990年3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曾某,女,生于1989年5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邢立民、杜猛,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告曾某于2014年12月2日生女孩裴某甲,尚处在哺乳期。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裴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惠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