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海道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11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道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朱吕公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周丽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德隆,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靖,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力度传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号**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道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力度传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度传扬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04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道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一、二审判决遗漏了重要前提,道准公司与力度传扬公司之间合同的履行前提是力度传扬公司应与央视先有合同,才能占用央视的频道。所以两份合同是密不可分、相互关联的。其次,一、二审法院认定道准公司违约缺乏依据,事实是力度传扬公司与央视之间的合同并没有签订,所以也不存在道准公司违约的问题。第三,一、二审法院单以道准公司没有付款就认定违约,但并没有考虑到双方间合同与力度传扬公司以及央视之间合同的衔接问题。第四,根据力度传扬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央视曾经要求其签订合同,但是不知什么原因并没有签成。第五,力度传扬公司称保证金已经交给央视,但经道准公司询问央视,保证金一直都没有交给过央视,一直在力度传扬公司手中,且根据证据能够证明力度传扬公司一直答应退保证金。公证短信的证据以及道准公司给央视的函、央视的回函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道准公司未违约。第六,关于定金性质问题,合同签署在前,合同中写的是定金,但在后期履行中道准公司给力度传扬公司的付款存根备注中写的是“签约保证金”,力度传扬公司的收据写的也是“签约保证金”,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就该笔款项的性质是签约保证金达成了一致,故不再适用定金法则。从签约保证金的交付始点来看,是在央视要求力度传扬公司交签约保证金时力度传扬公司才让道准公司交的,也能够证明该笔款项是签约保证金而非定金。第七,力度传扬公司从未要求过道准公司支付广告费,原因是央视没有要求力度传扬公司交广告费,所以不存在违约问题。(二)一审时,道准公司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力度传扬公司与央视之间就该笔业务的全部档案资料,但法院没有调取,道准公司认为,该证据属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三)由于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所以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综上,道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力度传扬公司提交意见称:道准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道准公司与力度传扬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道准公司虽主张其与力度传扬公司合同履行的前提是力度传扬公司与央视应先签有合同,两份合同属密不可分的整体,但道准公司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一、二审法院结合相应的证据所作判决正确。道准公司称一审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取力度传扬公司与央视之间就争议业务的全部档案资料,鉴于该证据并非属于道准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非审理该案所需主要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不予调查收集。故道准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道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道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继红代理审判员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明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