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新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刘勤与陈曙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勤,陈曙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新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刘勤(琴)。被执行人陈曙中。申请执行人刘勤中与被执行人陈曙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亭民调确字第001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刘勤、陈曙中因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裁定书载明:陈曙中归还刘勤借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2万元,于2014年4月10日前还清。上述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曙中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明华审判员 周洪庆审判员 邵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为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