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赤壁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昌海与聂成方交通肇事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昌海,聂成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徐昌海,男。被执行人:聂成方,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昌海与被执行人聂成方交通肇事罪纠纷(2013)鄂咸宁中刑终字第00002号刑附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咸宁中刑终字第00002号刑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