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63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毛光煌,汉寿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露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