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6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冲与X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00-2号原告王冲与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怀民初字第053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XX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冲劳务费人民币2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应当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532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王冲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本案具备了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XX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周忠良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王长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