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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XX与吴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吴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212号原告XX��被告吴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杨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齐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