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XX与吴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吴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212号原告XX��被告吴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杨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齐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