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树伟与彭博,黑龙江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伟,彭博,黑龙江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张树伟,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郑艳丽(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彭博,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江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4委解放大街胡同14号。法定代表人于先国,职务经理。原告张树伟与被告彭博、黑龙江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博、黑龙江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树伟诉称,2014年7月25日原告张树伟驾驶车牌号为黑xx**捷达出租车行驶到长江路与宣化街交叉口停车等候时被被告彭博驾驶的车牌号为黑xx**号别克轿车从后面追尾,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张树伟颈椎扭伤,以及原告张树伟的出租车严重受到损害。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740.8元、修车费13419元、出租车经营损失8235元、停车费150元、伙食补助费。被告彭博、黑龙江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原告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这起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肇事司机为彭博,彭博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车主为黑龙江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据二、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捷达车受损的情况,修车鉴定费用为13419元。证据三、修车发票二张及配件单销售单一张。证明捷达车在4S店修的,修车费13410元。证据四、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住院结算收据及住院诊断各一份。证明张树伟颈椎扭伤医药费740.80元。证据五、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岗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份。证明停车每天30元,共5天共计150元钱。证据六、承包合同及缴费票据。证明该车是承包,一个月交一次,每天交承包费130元。证据七、公告费及快递费票据。证明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公告费260元,快递费48元。被告未举证。本院确认:原告举示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17时原告驾驶的黑xx**号车辆与被告彭博驾驶的黑A5Z5**号车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与宣化街交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后果。黑xx**号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黑龙江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南岗大队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被告彭博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南岗大队委托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车辆损失价格为13419元。车辆经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产生修车费13410元,于2014年8月20日修理完毕,共停运27日。原告到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就医,诊断为颈椎扭伤,住院治疗4天,产生医药费740.8元、伙食补助费400元。原告驾驶的车辆为出租营运车辆,系承包的车辆,每天缴纳承包费130元。原告为诉讼支付公告费260元、邮寄费48元。本院认为,被告彭博驾驶的车辆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彭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有责任认定书为证。被告彭博作为直接责任人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黑龙江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彭博驾驶的车辆的所有权人,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故应对被告彭博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产生的医药费740.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0元、修车费13410元,停运损失6346元(其中承包费3510元、误工损失2837元)、公告费260元、邮寄费48元,属于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树伟医药费740.8元、伙食补助费400元、修车费13410元、停运损失6346元,合计20896.8元。二、公告费260元、邮寄费48元,由被告彭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张树伟。三、被告黑龙江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树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保全费235元,原告张树伟负担28元,被告彭博负担565元;被告黑龙江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彭博负担部分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忠琦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秋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