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世学与岑隆贵、百色市亨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李世学,男,1969年5月1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河南片6号。被告岑隆贵,司机。被告百色市亨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百色市城东路新大汽车城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地址: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恒升水岸花园C-7号。法定代表人:盘仕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兰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林支公司公司职员。原告李世学诉被告岑隆贵、百色市亨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世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学起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起诉对象错误,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岑隆贵负担。审判员覃海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梁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