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商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灌云县沂河村扶贫互助社与孙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云县沂河村扶贫互助社,孙仕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0242号原告灌云县沂河村扶贫互助社,住所地,灌云县杨集镇沂河村村部。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单位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1031735-8委托代理人封其东,灌云县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仕林,1962年9月1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灌云县沂河村扶贫互助社与被告孙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灌云县沂河村扶贫互助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灌云县沂河村扶贫互助社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县沂河村扶贫互助社撤回对被告孙仕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