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终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惠国与被上诉人李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惠国,陈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惠国,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琴,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上诉人张惠国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惠国称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张惠国的户籍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有泉州市公安局上西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予以证实。上诉人张惠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但是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张惠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国彬审判员  林健民审判员  陈美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翊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