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3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施某与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3347号原告施某,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某,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日本国人,原住日本,现去向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长 王绍荣审判员 刘艳娟审判员 陈丽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