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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与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某,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漆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代瑞德,德阳市旌阳区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漆某某与被告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霍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