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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龙岩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航吉纺织有限公司、陈少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龙岩航吉纺织有限公司,陈少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53号原告龙岩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德兴家和天下3号2503。法定代表人林炳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菊兴,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航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路40号。法定代表人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少敏,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安公司)与被告龙岩航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吉公司)、陈少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游菊兴、被告航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天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少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安公司诉称:2014年7月17日,被告航吉公司由于厂房、仓库建设施工消防工程的需要,经黄顺彩、被告陈少敏的介绍,原告与被告航吉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该消防建设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670000元,付款方式为原、被告双方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即材料备用金201000元;工程安装完成后被告航吉公司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即201000元;工程竣工后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为准,被告航吉公司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40%工程款即268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被告航吉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即201000元。在该工程安装完成后原告要求被告航吉公司支付第二期工程款,被告航吉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31200元,余款169800元未向原告支付。为保证被告航吉公司能按时支付剩余两笔工程款项,2014年11月11日,黄顺彩、被告陈少敏、原告员工林日柱及原告法定代表人林炳松与原告签订一份《承诺书》,承诺同意为被告航吉公司的上述款项共同承担各25%的保证责任。后原告施工建设的消防工程竣工并申请验收复查,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新公消竣复字(2014)第0024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原告认为,依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第2款的约定,被告航吉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将剩余40%的工程款即268000元支付给原告,但被告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此被告航吉公司尚欠原告的两笔工程款共计437800元。黄顺彩、被告陈少敏作为保证人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林日柱系公司员工,林炳松系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同意放弃两人的担保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航吉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437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37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少敏对被告航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25%的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有权对被告航吉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东宝路821号的厂房、仓库(所有权证为201500779、201500778)以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航吉公司辩称:一、本案实际系黄顺彩、被告陈少敏向被告航吉公司承包工程的个人承包行为,挂靠了原告的资质,相关建设工程合同因规避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原告无权依据该无效合同主张付款。二、由于存在严重怠工、窝工,导致工期严重超期,影响了工程整体竣工验收,给被告航吉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不论谁主张工程款,首先应就工程进行结算,就误工损失、工程款进行综合计算后,按结算金额付款,而事实本案讼争工程至今没有办理结算。即便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原告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也无权直接主张工程款。三、承诺书是黄顺彩、被告陈少敏与原告签的,说明他们之间系转包关系。承诺书没有被告航吉公司的授权代表签署,对被告航吉公司没有约束力。但承诺书的内容,充分说明了当时工期严重超期,2014年11月28日前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原告承担一切责任,被告航吉公司可以解约并索赔。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少敏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林日柱以原告亿安公司名义(作为乙方)与被告龙岩航吉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承包范围为龙岩东宝山厂房、仓库的消防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消防检查、验收通过;合同签订之日起2天内进场安装,总工期40天;乙方应严格按照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行业质量合格标准,且包竣工验收合格,即通过龙岩市相关消防大队及其他参验部门验收,并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为准;工程总价为包干价670000元,付款方式为双方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即材料备用金201000元,工程安装完成后甲方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即201000元,工程竣工后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为准,甲方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40%工程款即268000元,乙方指定被告陈少敏的银行账户为收款账号;甲方应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迟延应付款金额向甲方收取每日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遂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4年11月11日,黄顺彩、林日柱、被告陈少敏、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林炳松与原告签订一份《承诺书》,主要载明“2014年7月17日,被告航吉公司由于厂房仓库建设消防工程需要与原告亿安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由原告亿安公司承包该消防建设工程,工程总价为596000元(已扣除陈少敏、黄顺彩的介绍费74000元)。现被告航吉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多支付了工程款31200元即已付款21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安装完成(消防设计备案合格)后,被告航吉公司将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即178800元。工程竣工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被告航吉公司将支付剩余40%总价工程款即238400元。工程工期限于签订本承诺书后13个工作日即2014年11月28日内全部施工完成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如原告在期限内完成不了,对工程负全部责任,被告有权终止合同,索赔损失。为保证被告按时支付上述两笔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项,被告支付款项后,陈少敏应于收款后两天内把款项转给原告,陈少敏、黄顺彩、林日柱、林炳松愿意为上述款项的余款共同承担各占25%的保证责任”。黄顺彩、林日柱、林炳松、被告陈少敏均在承诺书上签字。2014年11月27日,被告向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该大队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新公消竣复字(2014)第0024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内容为“该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合格,同意该工程恢复使用”。后被告航吉公司取得了本案讼争的厂房、仓库工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东宝路821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手续,所有权证分别为201500779、201500778,所有权人均为被告航吉公司。被告航吉公司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32200元,其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另查明:原告亿安消防公司于2014年2月9日向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于2014年11月18日核准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营业期限为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64年11月17日,经营范围为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消防器材的销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承诺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历史流水明细各一份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林日柱在原告龙岩亿安公司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阶段,以原告名义与被告航吉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在原告龙岩亿安公司成立后,原告龙岩亿安公司与被告航吉公司亦以各自行为进行确认并实际履行,故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航吉公司主张本案系黄顺彩、被告陈少敏挂靠原告资质向被告航吉公司承包工程,由于工程怠工、窝工致使被告航吉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被告航吉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总价为670000元,双方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工程安装完成后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工程竣工后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3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40%工程款”。被告航吉公司亦认可该工程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且已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手续,故本院认定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航吉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378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黄顺彩、林日柱、林炳松与被告陈少敏自愿为被告航吉公司尚欠417200元工程款各承担25%的保证责任,虽然各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视为各方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故被告陈少敏应对被告航吉公司上述债务中的25%即1043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认为,该条款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其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故对于原告提出就被告航吉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东宝路821号的厂房、仓库(所有权证为201500779、201500778)享有优先受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请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岩航吉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龙岩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7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437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陈少敏应对被告龙岩航吉纺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1043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龙岩航吉纺织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龙岩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龙岩航吉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东宝路821号的厂房、仓库(所有权证分别为201500779、20150077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四、驳回原告龙岩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70元,由被告龙岩航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熠  枫人民陪审员 李  丽  华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菱莹(代)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银行转账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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