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成西、张军与李金平、王定成、方博阁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西,张军,李金平,王定成,方博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西,男。申请执行人:张军,女。委托代理人:余和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金平(又名李金花、安金平),女。被执行人:王定成,男,与李金平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方博阁(又名方各娃、方阁娃),女。申请执行人李成西、张军与被执行人李金平、王定成、方博阁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2014)南民三终字第00413号判决书维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西民初字第72号判决,该判决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对位于西峡县西坪镇西岗村一组的砖混结构两层楼房享有五分之二的份额,被执行人享有五分之三份额。该判决系确认之诉,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它只解决双方争议房屋归属的认定问题,没有给付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成西、张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建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士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