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初字第828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连某甲,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护林员,住漳平市。原告陈某被告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圣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16日在漳平市溪南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3月6日生育儿子连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从认识到登记结婚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沉迷于赌博,欠下大量债务。2010年,为偿还债务,被迫把房产卖掉。因被告赌博导致家庭经济困苦,双方经常吵架,被告甚至不顾家庭经常夜不归宿。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贵院调解,原告决定给予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于2014年9月29日撤回起诉。经过半年多时间,原、被告双方仍不具有和好的可能性,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连某乙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独自承担抚养费;3、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归被告所有,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独自承担;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连某甲辩称:1、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2、答辩人经济困难,原告家庭经济较好,儿子连某乙应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承担抚养费。3、答辩人没有赌博,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共同债务84000元。4、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9月16日在漳平市溪南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3月6日生育儿子连某乙。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8月29日开始分居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2014年8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再次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另查明,婚生子连某乙就读于漳平市永福镇向阳幼儿园,现随被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户籍登记证明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感情基础比较薄弱,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离婚的态度十分坚决,且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情已经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连某乙的抚养权归属,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不论子女由父母任何一方抚养,另一方均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婚生子连某乙目前随被告生活,因被告有固定的工作,收入比较稳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婚生子连某丙由被告抚养教育为宜。结合本地区审判实践、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承受能力,本院酌情确定原告每月应给付被告婚生子连某乙抚养费500元。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问题,原告否认存在共同债务,而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共同债务,故本院对此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连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连某乙��被告连某甲负责抚养教育;原告陈某应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被告连某甲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婚生子连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支付方法:2015年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从2016年起,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付清上半年的抚养费,于每年的7月10日前付清下半年的抚养费)。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与被告连某甲各负担61.25元。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易圣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李巧(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