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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506号原告梁某某,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曾系原告继父、特别授权),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系原告之母),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熊 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