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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罗希进与周口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希进,周口市人民政府,郸城县人民政府,王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漯行初字第20号原告:罗希进,男,汉族,1958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刘继标,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苑全成、李英姿,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郸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法定代表人:罗文阁,该县县长。第三人:王超军,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原告罗希进不服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周政(行复决)(2015)23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希进以与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希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希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希进负担。审判长  李胜利审判员  田新亚审判员  刘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