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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8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斌与朱贤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斌,朱贤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846-1号原告孙斌,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贤花,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斌诉被朱贤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朱贤花驾驶的鲁G***3C号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朱贤花驾驶的鲁G***3C号小型客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