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陆丽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65号罪犯陆丽华,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0日作出了(2002)阳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丽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款51373.7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9日以(2002)晋刑一复字第08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1月1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陆丽华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5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陆丽华的刑期从2008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嘉奖二次、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陆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丽华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