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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766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承担。审 判 长  姚 星人民陪审员  李清安人民陪审员  王志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