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山东大鲁阁织染工业有限公司与李文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鲁阁织染工业有限公司,李文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452号原告山东大鲁阁织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金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萧裕汉,男,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李文华,男,1970年4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苗,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大鲁阁织染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山东大鲁阁织染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劳动争议问题另案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鲁阁织染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大鲁阁织染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大鲁阁织染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圣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