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利娟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及冯党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娟,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四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13号原告王利娟。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冯党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冯党村五组)。负责人薛成普,系该组组长。原告王利娟诉被告冯党村委会、冯党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山燕妮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娟、被告冯党村五组负责人薛成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党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04年11月26日与贾亿仁登记结婚,因贾亿仁系城镇居民,本人户口婚后一直未能迁出,且一直履行被告村组之村民义务,享受村民待遇。2008年原告与贾亿仁之女贾某某出生。2011年10月24日由王寺街道为原告颁发独生子女光荣证,2014年11月2日,冯党村发布公告,公告称: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是非农的,每人分150%(以村委会提供的名单为准)。但是原告经多次与冯党村五组及其村委会协商,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150%的征地补偿款。该行为与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现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集体收益分配款共计人民币49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冯党村委会未到庭,无答辩。被告冯党村五组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对原告请求由法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利娟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04年11月26日与贾亿仁登记结婚,其夫贾亿仁系城镇户籍,双方婚后于200X年X月X日生有一女贾某某。2011年10月24日王寺街道为原告颁发独生子女光荣证。2013年4月被告村组土地被征用,冯党村五组村民人均应分征地补偿款55000元,其中60%已按分配方案分给村民。2014年11月2日,冯党村五组发布公告称: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是非农的,每人分150%(以村委会提供的名单为准)。原告系独生子女母亲,冯党村五组本应支付原告其为独生子女父母150%的征地补偿款,其中已分的60%征地补偿款的150%即49500元未给原告王利娟分配。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遂于2015年4月9日以上述理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提供本人及丈夫贾亿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冯党村五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且为独生子女户,以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原告又提供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98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相佐证,用于证明冯党村五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已经法院判决确认之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冯党村五组均予以认可。庭审中,由于原告坚持不同意调解,故调解程序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娟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其夫贾亿仁是城镇户口,符合冯党村五组公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方非农的,每人分150%(以村委会提供的名单为准)”之规定。故原告王利娟作为独生子女户,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当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时享受足额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所以,原告要求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请求被告给付其已分的60%征地补偿款的150%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冯党村五组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具体标准对作为独生子女户的原告奖励征地补偿款之行为显属错误。被告冯党村委会作为基层自制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和管理的义务,对被告冯党村五组之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对被告冯党村五组承担之给付责任负连带责任。综上,原告之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具体补发金额应以庭审中核实的本次征地补偿分配标准为基数进行核算。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五村民小组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利娟因独生子女奖励赢得的征地补偿款4950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受理费18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五村民小组承担,在给付上述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山燕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慧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