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监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燕涿石油供应站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360号北京市燕涿石油供应站:你单位因要求确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工商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三中行终字第1411号行政裁定书,以你单位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燕涿加油站(以下简称燕涿加油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你单位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你单位于2001年7月23日,经核准名称已变更为燕涿加油站,你单位的权利义务已由燕涿加油站承继。你单位不具备再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你单位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你单位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